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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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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成果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术委员会的建立符合现代大学“学术至上、专家治校、学者治学”的先进理念,是学院进行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专业设置、教风与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努力完善学术管理制度,探索教授治学和专家治校的有效途径,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坚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管理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进步与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不同学科与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成员总人数不低于13人。其中,担任院、系各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在任期内正常履行职责;

(四)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地确定学术委员会的人选及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高度的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它的产生应当经自上而下的遴选推荐和自下而上、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学院学术组织的自身要求和基层广大教职员工的意愿。

特邀委员须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院学术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认。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期限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的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学术事务评议。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违法乱纪、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行为不端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依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设置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规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科学研究规划、对外学术合作与交流规划;

(二)自主设置和申请设置新学科、新专业规划;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专业人才方案、招生计划与实施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七)学术道德失范和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处理规则;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教学与科研事项的学术性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对外推荐相关教学、科研成果及奖项;

(二)学院重要(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客座(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及各类相关的竞赛性项目;

(四)需要学术性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下列事务的决策,应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投入、分配及使用;

(三)省市级重要教改、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配备与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及其他相关的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五)学院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评议咨询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异议的,学院应及时做出解释说明、重新协商或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裁决学术纠纷。

对学术不端行为及由此引发的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给予认定与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进行裁决。

对经过认定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照相关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的学术称号、学术职位、学术奖项及学术待遇,同时对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予以公正公开的评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商讨、评议和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会议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如需增加会议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决议须2/3以上的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若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议题性质与议事内容的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此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结论为终极决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学术水平、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有关意见与建议的采纳情况,由院长或执行院长做出具体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会议表决同意;修改后的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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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施长君

副主任委员:张军民、姜建中

秘书长委员:尚致远

委 员:于明涛、刘金伟、李明月、张军民、

罗振江、陈 军、尚致远、姜建中、

施长君、姚贝贝、赵滨丽、聂 鑫、

韩 瑞(按姓氏笔画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