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的通知》要求,现就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2019年起所有应届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边境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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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边境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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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穆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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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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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绥芬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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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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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抚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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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鸡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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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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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虎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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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萝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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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绥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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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饶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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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逊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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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孙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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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爱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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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嘉荫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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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呼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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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塔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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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漠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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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代偿标准
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 2019 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五、申请材料
请申请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并附申请学生材料于10月31日前发至邮箱1012819486@qq.com。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学生处
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
附件2: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流程图